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琼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核心原则。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2年7月9日,方某某饮酒后在某路段路口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查属于醉酒驾驶,且方某某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2022年7月13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对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罚款5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该案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市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对方某某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通过书面或者笔录形式告知方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程序规定。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监督职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公安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两个月内作出处理,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公安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对方某某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表示今后办案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检察官提醒:公安机关在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至六项的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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